引自《发达国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分析——以美国和欧洲为例》,罗殿军等,《上海经济研究》,2007年第8期
一、欧美国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政府———政策引导
市场力量(顾客、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要求企业恪守道德,要求经理人能够有效地对市场信号进行反应,承担结果。虽然市场力量越来越多地在促进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作用,但是市场并不时刻有效,光靠市场的力量并不能使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做正确的事。再加上由于公司治理在国家乃至全球范围内还不完善、一些公司不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公司不良社会行为和污染环境的起诉越来越多,因此,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对企业进行约束,使其能够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
美国的政治系统主要受其早期的政治历史影响,是强调非集权的联邦政治体制,其政府政策主要是由三个级别的政府制定的,国家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并且每个级别制定的政策经常会有所不同。而欧洲属于半联邦的政治体制,欧盟、欧盟成员国和地方政府虽然分别负责制定各自的政策,但政策制定的大方向还是向欧盟的政策看齐。因此,根据政治体制的不同,美国主要是呼吁和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欧洲则更多地通过立法来强制和约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美国审计总署(GAO)在其2005年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大多数美国政府在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方案、政策和活动中的角色与世界银行基本一致,即呼吁、促进、合作和强制,但是因为美国精神崇尚自由和民主,所以美国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多还是采取促进和合作态度。关于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吁,美国政府是通过公开宣讲和设立有关奖项来实现的:美国国务院每年都设立优秀企业奖、优秀环境保护奖和优秀臭氧层保护奖。美国政府促进企业实现社会责任主要是通过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和补助金。例如,美国商务部定期对其员工提供法律规范、人权和管理方面的培训;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环境输出计划》通过提供有吸引力的资金补偿来鼓励外国购买者购买美国那些对环境有益的出口品。关于促进企业实现社会责任,美国政府是通过与企业和其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来实现的。美国环保署气候领袖行动方案就是通过让企业自愿与政府合作,使其能够设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目标,并对结果进行实时追踪。美国国务院、无政府组织、英国石油和煤矿公司还共同设立了安全和人权方面的自愿原则。美国政府强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政策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的上市公司内凡持有$2000的公司股票达一年以上者均有权利向公司的股东提出议案并由股东大会表决,而2005年将近三分之一以上的议案都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另外,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为那些向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企业给予财务和政策风险担保,要求这些企业重视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国际劳工权益保护以及人权。
2001年,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提交了“欧洲企业社会责任框架绿皮书”,正式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提出如何促进和发扬企业社会责任。并于2002年建立了由社会各阶层代表参加的“多方社会论坛”,就企业社会责任在欧洲范围内建立对话和信息交流机制,提出了一些切实的落实方案和措施。到目前为止,欧盟所有国家都制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并得到了各国国内产业界、利益相关方、非政府组织等多方面的支持。2006年3月,欧盟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最新政策声明,把企业社会责任列入经济增长和就业发展战略的核心,作为营造友好的欧洲商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声明表示,欧盟委员会将进一步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承诺与其他政府合作,密切关注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指引,如联合国《全球契约》、《OECD跨国公司指引》、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等。最近欧盟在布鲁塞尔发起“欧洲企业社会责任联盟”,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改善欧洲竞争力的“双赢商机”,有关草案已经出台,德国、英国、意大利、瑞典、法国等国都制定了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行动计划。就法国而言,到2005年中期,加入全球契约的法国企业超过200家。法国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供“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报告包括企业在活动中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目前,欧洲议会正在就规范欧洲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业务活动的社会标准、实行企业环保和社会行为报告制度的可行性进行磋商。
(二)法律———立法强制
立法对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很大效力。因此,美国和欧洲都出台了一些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经营,促进其履行社会责任。相比之下,欧洲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要明显多于美国,内容也更加丰富和具体。
1997年美国制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SA8000,它是全球首个有关道德规范的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生产商及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目前此标准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成为企业共同遵守的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美国已经有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取消了股东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的概念,要求管理者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广大的利益相关者负责。《美国失业税法》(SUTA)规定,当企业解雇员工时要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税费,以此来保证劳工权益,防止企业恶意解雇员工。
欧洲各国也都对企业社会责任推出了相关法律约束:1999年,挪威和瑞典在其《会计法》中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在年报中附上环境报告。2000年,英国在《开放式基金条例》中要求基金公司应报告自己是如何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募集资金当中的。2001年5月,法国强制在法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年必须提交其在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表现报告。2001年6月,德国在《基金法》中规定公司必须执行政府关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政策,并把执行结果上报。2002年2月,比利时颁布了《社会劳工法》。2002年5月,荷兰在《出口信用法》中强制跨国公司必须遵守《OECD跨国公司准则》以获得出口信用。2003年4月,欧盟委员会在其报告中特别呼吁企业能够自觉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欧盟委员会甚至还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得越好,财务收益也会越高。
(三)文化———价值观变迁
在西方社会,对于企业所应当负责的对象,分别经历了三次演进,分别是股东观点、利益相关者观点和社会观点。股东观点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最大化,而社会活动的协调是政府的职责和任务。即企业社会责任是仅限于商业目的范围内的社会责任。这种观点被认为是古典观点。至80年代,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提法逐渐流行。按照Freeman(1984)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任何影响或者受组织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群体或个人”。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揭示了公共需求的来源,由此,利益相关者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所服务的对象应该进一步拓广,即企业需要平衡一系列相关群体的不同利益,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负有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社会观点则进一步将整个社会看作企业承担责任的对象,要求企业从根本上重新思考定位,并在更为广泛和复杂的社会背景中决策和运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欧洲为了复苏经济,加大发展生产力,鼓励企业效率优先,追求利润最大化,强调企业的经济责任。
进入20世纪80年代,经济和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环境污染却越来越严重、地球自然资源日渐匮乏,人们于是开始关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人为本,保护环境的理念,美国和欧洲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率先要求其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对全社会负责,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来保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媒体和民间各利益团体也采取各自方式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欧美社会价值观从原来的提倡企业只追求经济责任到后来的更追求社会责任,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四)利益集团———正向反馈
利益集团(interestgroup):指的是为了共同的目的而松散结合起来的社会集团,它们对公共资源享有支配权,为了共有的特殊利益而结成共同体,比如消费者保护协会、环境保护协会、劳动者保护协会等等。美国和欧洲的利益集团比较正规且已经发展成熟,是由民间自愿发起的维护公民基本权益的组织,对政府的政策制定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政策制定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美国和欧洲的政治体制不同,利益集团在美国和欧洲所处的政治地位不同,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也有很大不同。
在美国,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中没有正式和传统的地位。事实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一直在努力限制利益集团的权利,以防止他们主导美国政治。这并不是说利益集团在美国完全没有权利,事实上,美国政治的多元化一直在催生着利益集团的形成(Lowi,1964)。保护协会(如商业协会和劳工协会)通常被认为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正式参与者。一些专门的利益集团(比如代表退休员工和妇女权益的利益集团)也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说服政客制定相应法律。可是,由于美国特定的联邦体制、三级(国家、州、地方政府)政治体制力量的分散以及美国政党的相对弱势,能够影响美国政策的因素是很不确定的,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也就不是很大。
欧洲则正好相反。首先,欧洲政策已由原来的由各个国家制定转为了由欧盟委员会制定。各欧盟成员国集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共同的集团,欧盟已经成为欧洲最主要的政策制定者,在国际事务中也扮演了欧洲家长的角色。其次,在欧洲的很多国家,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扮演着正式、不可或缺的角色(Wilson,2003)。从注重历史的意大利到谋求经济发展的德国再到保持社会稳定的奥地利,大多数西欧的政府在制定政府政策时,都有商业、劳工、环保等其他重要的利益集团们的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是一个众多利益集团参与,以最大化国家利益为目标,共同协商的结果。
利益集团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利益集团的声音是对政府政策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正向反馈,利益集团越多地参与到政府政策的制定,政府越容易做出有利于民众和社会的决策,从而督促企业能够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