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企业社会责任行动指南》,殷格非等著,企业管理出版社
企业社会责任(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是社会对企业职能的进一步要求, 并随着企业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这一概念起源于20 世纪初的美国。一般认为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美国进行企业考察时,于1923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谢尔顿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和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到的因素在内。霍华德.R.鲍恩在50年代出版的《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提出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即企业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必须尽到责任和义务。
但直到上世纪70年代以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对企业责任的说法居于统治地位: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天职是获取利润,企业有且仅有一个责任,那就是“在公开、自由的竞争中,充分利用资源、能量去增加利润”。在弗里德曼ilun的影响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很长一段时期被当作所谓的仁慈的利他行为而被处理为“外部性”问题置于人们的视野之外。
自70年代开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失去了统治地位。企业应该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并在改善社会的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一种伦理共识,在这一阶段出现了以一系列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最为广泛接受的和最常提及的CSR概念当属美国学者阿奇.卡罗尔(ArchieCarroll)提出的,他把CSR看作是一个结构成分,关系到商业社会关系的四个不同层面: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以及慈善责任。
到上世纪90年代的企业伦理学中,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明确为“超越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与此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两个概念:社会义务、社会责任。
进入21世纪,企业的社会责任演变为承担对多重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如对消费者、供应者、竞争者、所有者、员工、环境、社区,以及对政府等承担责任,其目的是实现企业和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